探矿权怎么办理?探转采审批流程?这篇文章彻底说清楚了
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已探明的资源品种较为齐全,勘查开发体系完整,主要矿产品产量和消费量居世界前列。煤炭、部分有色金属、黄金等产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但是,我国资源总量大,人均少,资源禀赋不佳。多数大宗矿产储采比较低,石油、天然气、铁、铜、铝等矿产人均可采资源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基础相对薄弱。
什么是战略性矿产?
战略性矿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概念,它是同时包括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三大要素,并同时包括战略性能源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和战略性非金属矿产等三大类矿产资源。如下表:
简单地可以理解为:战略性矿产是指对国家的经济、国防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矿产资源, 是我国有资源优势可以调控国际市场的矿产资源(也就说“可以卡别人脖子”),是我国资源短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矿产资源(也就说“可能被别人卡脖子”)。点击查看:下放地方审批发证的11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指哪些?
什么是战略性新兴矿产?
战略性新兴矿产是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的矿产,大约有50余种,主要指“三稀”矿产(稀土金属、稀有金属、稀散金属)、金刚石、高纯石英、晶质石墨等矿种。目前,我国重点加强资源基础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稀土、稀有、稀散、石墨、锂等矿产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以提升高端产业国际竞争力。
简单地可以理解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就是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矿产资源。
如何划分矿产勘查阶段?
我国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3个阶段,对应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普查阶段主要解决“有没有”,详查阶段主要解决“有多少”,勘探阶段主要解决“可采多少”的问题。将矿产资源储量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点击查看:(1)《最新矿产勘查阶段划分标准2020年版(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2)《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尤其勘探阶段,勘探的任务是探明,探求的储量为矿山建设在确定矿山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开采方式、开拓方案、矿石加工选冶工艺、矿山总体布置、矿山建设设计等方面提供依据。点击查看:《矿区矿产资源储量与规模划分标准(矿种、储量与开发规模对照表)》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我国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点击查看:《重点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35种)》
财政出资勘查是怎么回事?
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主要目的是:一是编制地质矿产有关规划和工作部署;二是为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三是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四是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另外,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什么是“探转采”?
探转采是基于“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人们把探矿权人通过这种方式获取采矿权的过程叫做“探转采”。在申请办理“探转采”过程中,探矿权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并经审批通过后可取得《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核心内涵,主要源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对资源所有者的补偿。对于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怎么办理探矿权?01发证权限在哪级自然资源部门?
(一)自然资源部
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
(二)省自然资源厅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油页岩、铅、锌、锰、钒、钛、银、铌、钽、铍、铷、锶、氦气、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
(三)市级自然资源局
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具体矿种参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点击查阅:《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四)县级自然资源局
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02申请探矿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新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净矿”出让要求,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的其他相关规定。点击查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二)新立探矿权的勘查区块面积允许登记最大范围:
1. 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2.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3. 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4. 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其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多个勘查项目时,资金能力应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资金证明。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实行绿色勘查,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勘查投入标准。
(五)探矿权新立、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首设面积,作为今后办理探矿权延续时扣减面积的依据。
(六)煤层气探矿权勘查还需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开采技术能力。
0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协议出让矿权?
目前,协议出让仅限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
二是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04探矿权转让应具备什么条件?
1.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2. 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 探矿权属无争议;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
5.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探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的,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
6. 国有企业在申请转让探矿权前,应当征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05探矿权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报受理
1. 矿业权申报资料统一由各省政务大厅接收。
2. 接收资料包括:一套纸质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
3. 窗口接收材料时,将重点审查: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是否一致,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作为要件时应同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是否齐全等。
(二)公示公开
1.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需按出让登记权限由登记机关在配号平台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称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2. 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登记申请)和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部配号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开有关出让信息;
3. 矿业权转让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需在部配号平台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4.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和公开期间反馈的有异议的意见和信息,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三)联合审查
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内部的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进行的审查,通常由矿业权处初审、复核后送相关处室会审。
比如:矿业权处重点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完备性、格式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申请人主体资格和资金能力等,是否与其他已设矿业权权存在重叠和争议;规划局: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有关政策及管控规则;矿保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本地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地,出让收益(价款)是否评估,探矿权勘查信息公示是否完成(是否列入异常名录);法规处重点审查矿权登记是否合法合规;执法局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及处置结果。
(四)主管处室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主管副厅长审签。
(五)主管副厅长审签(审核)、厅长签发。一般情况下:
1.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探矿权新立、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由主管副厅长审核后送厅长签发。
2. 采矿权延续、采矿权变更、采矿权注销、探矿权延续、探矿权变更、探矿权注销由主管副厅长签发。
(六)办理结果
主管处室按照审签情况办理相关批复或勘查、采矿许可证,移交政务大厅。项目办结后在厅官方网站公开结果。
探矿权申报资料?
探矿权申报资料通用要求
1. 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应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以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3. 纸质文档应为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 应当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而未完成的矿山,2020年底前必须完成处置并按计划缴纳,否则省厅不再受理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核查意见。
格式要求:
(1)矿业权申请(登记)书统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规定的格式施行。
(2)矿业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01.探矿权新立申报材料清单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查看查看格式)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需携带原件查验)
3. 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
4.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5.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6. 协议出让申请资料(仅限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7. 探矿权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仅限于市场方式取得的探矿权)
8.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9. 探矿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10.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02.探矿权延续申报材料清单
1.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需携带原件查验)
3. 勘查许可证
4. 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
5.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6.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7. 探矿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8.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03.探矿权变更申报材料清单
探矿权变更申报材料清单(含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勘查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者地址、转让变更):
1. 变更申请登记书(点击查看格式)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需携带原件查验。探矿权转让变更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的证件)
3. 勘查许可证
4. 勘查合同和资金证明材料
5.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6.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7.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8. 变更探矿权名称的证明文件(仅限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申请)
9. 探矿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10. 探矿权转让变更还需提供:转让申请登记书、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仅限国有、集体企业)、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股东会同意转让以及受让的股东会决议
11.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04.探矿权保留申报材料清单
1.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需携带原件查验)
3. 勘查许可证
4.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5.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6. 探矿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7.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05.探矿权注销申报材料清单
1. 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点击查看格式)
2.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需携带原件查验)
3. 勘查许可证
4.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项目终止的可不提供)
5. 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6. 探矿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查验)
7. 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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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管理大百科